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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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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2023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日期:22-08-20 15:28浏览数:

各二级学院: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30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做好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现将2023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求职创业补贴发放的对象及标准

孤儿、残疾人、城乡低保家庭、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家庭的2023届毕业生(不包含普通高校自考及成教毕业生)。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同一发放对象只能享受一次。

二、及时组织申请

9月12日前请各学院通过多种渠道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进行申报。同时,为方便学生了解具体申报流程和工作要求,“长沙人社12333”、“长沙人社”微信公众号和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将发布《长沙市2023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报指南》(附件1,以下简称指南)。请各学校及时通知学生关注并获取申报信息,指导学生按指南要求提前准备好申报材料,按时向学校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纸制材料提供

严格按照《长沙市2023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操作指南》的要求提供。如材料不符合要求,由学院退回给毕业生。

3、为便于学校及时拔付求职创业补贴到毕业生账户,申请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必须提供中信银行账号。

三、学校初审及公示

1、初审:学院9月12-15日对学生提交的纸制材料进行初审。

2、复审:招生就业处9月16日-19日对学生提交的纸制材料进行复审。

2、公示:初审材料通过后于9月22日-28日在校园内进行公示。

四、工作要求

1、各二级学院是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对发放对象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学院要严格对照要求,把好审核关,一经发现虚报、谎报,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各二级学院按以上工作安排,在9月15日之前将本学院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学生的《湖南省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证明纸制材料(复印件)和《各学院申请补贴花名册》(花名册招生就业处将发至群共享),收集好后交招生就业办梁倩老师处。

附件1:长沙市2023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操作指南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长沙市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中的孤儿、残疾人、城乡低保家庭、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家庭的2023届毕业生(不包含普通高校自考及成教毕业生)。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同一发放对象只能享受一次

二、申请和拨付程序

求职创业补贴按“个人申请——学校初审、公示及申报——人社部门审核及公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到学校——学校拨付补贴资金到个人”的程序进行。个人申请采取线上自助申报(长沙人社“12333”微信公众号)。学校和人社部门均在“湖南省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管理平台”(http://222.240.173.92:7001/hnpes/,以下简称省平台)进行审核。

(一)个人申请

各院校符合条件的2023届毕业生,在2022年8月19日至9月12日期间进行线上个人申请,并于所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段内向学校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1、申请步骤

(1)申报人进入“长沙人社12333”微信公众号——“服务大厅”——选择“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区——“服务经办”栏目——进入“求职创业补贴”模块——选择“求职创业补贴网上申请”;

(2)申报人在阅读完成“2023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须知”后,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

(3)认真按要求填写申请信息,并点击“提交”;

(4)按“申请表打印下载”生成下载链接,复制申请表下载链接,到PC端浏览器中下载并打印成纸质《湖南省2023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后附样表格式,以下简称《申请表》)。

(5)将《申请表》及其他要求的纸质材料一并提交学校初审。毕业生可在““求职创业补贴”模块——“求职创业补贴网上查询”中查看审核流程。

2、申请材料

申报补贴的毕业生应按要求向学校提供如下纸质申请材料接受初审(证件原件由学校审核后退回,留存的复印件需完整、清晰,学校需确认与原件一致):

(1)《申请表》。(注:此表需填报完成求职创业补贴网上申请信息后打印生成,其中学生申请栏需申请人手工填写家庭困难情况,并签署申请人姓名和填报日期)

(2)毕业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以本人姓名开立的银行卡正面复印件,复印件上除体现银行卡号外,同时须注明开户行具体支行名称、毕业生姓名及身份证号。

(4)学籍证明(可由学校在省平台审核端导出,学籍管理部门盖章集中出具)。

(5)提供以下与补贴申报类型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如果人员类别有重叠,请尽量选择证明材料准备相对简便的类别申请)。

第一类:孤儿毕业生

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①申请人《儿童福利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盖章的《孤儿入院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③乡镇(街道)及以上民政部门为其出具的孤儿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民政部门公章)。

第二类: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

需提供①、②项材料:

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低保金领取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页面);申请人非《低保证》持有人且《低保证》上没有注明与持证人家属关系的,须提供能体现其家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页面;

对不能提供有效《低保证》的,须提供低保金发放地乡镇(街道)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证明原件(证明中须写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所在家庭地址、家庭中低保证持有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申请人和低保证持有人的关系,及目前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况)。此证明中《低保证》持有人非申请人父母的,须提供能体现其家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页面;

②2022年低保金发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金发放凭证是指《低保证》上2022年低保金领取记录页面或低保金发放银行流水记录(银行流水记录须体现低保发放人姓名和2022年低保发放记录,并由银行盖章确认)。

第三类:残疾毕业生

申请人《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类: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

需提供①、②项材料:

①提供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个人征信报告(助学贷款合同时间应处于本学历层次就读期间);

②学校资助部门盖章出具的助学贷款证明(可由学校在省平台审核端导出,由学校资助部门盖章集中出具)。

因特殊原因学校资助部门无法出具助学贷款证明的,可由本人提供从国家助学贷款相关网站截图打印的贷款信息页面,并经学校审核部门核实盖章。

第五类:特困人员毕业生

提供申请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类: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

需提供①、②项材料:

①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乡镇(街道)及以上民政部门盖章出具的贫困家庭证明(证明中须写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家庭关系、家庭贫困的原因)。持有残疾证的家庭成员在此证明中非申请人父母,还需提供能体现其家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页面。

第七类:脱贫家庭毕业生

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①提供原扶贫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帮扶记录等相关信息页面)。申请人非扶贫手册持有人,且提供的手册上没有注明与手册持有人家属关系的,还需提供居民户口簿页面等家属关系证明材料;

②提供盖有乡镇及以上乡村振兴部门公章的扶贫系统网页截图证明(要求截图全部网页内容,含网址和系统名称)。若此截图中显示查询对象的基本信息(含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非申请人本人,还需提供查询对象与申请人本人的居民户口簿页面等家属关系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申请材料除可由学校在省平台审核端导出后集中出具的证明外,均需由学校审核原件同时交一份复印件。

(二)学校初审、公示及申报

毕业生个人线上申请信息提交后,将上传至省平台学校初审端口,由毕业生所在学校进行初审。(对于毕业生因特殊原因未能进行个人线上申报的,在学校初审时限内,可由学校在省平台学校初审端口,“新增”个人申报和“打印”申请表)。

1.学校初审及公示

各学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查验相关原件,确保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检查申请表信息填写完整,并根据纸质申请材料在省平台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需将初审通过的毕业生名单集中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省平台学校审核端汇总并申报。

2.报送材料

学校在省平台学校审核端完成初审后导出如下报表:

(1)《2023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由省平台学校审核端导出,打印一式三份,盖学校公章);

(2)《2023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花名册》(由省平台学校审核端导出,打印一式三份,盖学校公章);

(3)初审通过的毕业生申请材料(其中《申请表》需经学校审核后在对应栏签署意见,盖院系公章、学校公章,并按花名册名单对应顺序排列,并在申请表右上角标号;学校如无院系,院系意见栏可由学校审核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4)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集中出具的学籍证明一份(由省平台学校审核端导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盖章确认);

(5)学校初审完成后进行公示的网址和网页截图(打印一份并盖学校公章)。

(三)人社部门审核及公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学校递交的申请材料后,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平台一般为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也可在覆盖本辖区的其他网站或平面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按程序申领补助资金,并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到各学校。

(四)拨付

各学校收到补贴资金后,应负责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审核通过的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不得截留、抵扣或代缴其他费用。因特殊情况未能拨付到发放对象的补贴资金,应由学校及时告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后予以退回。拨付完毕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个人的凭证提供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上一条: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第一学期重修报名选课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开展2021-2022学年校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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