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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2022学年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日期:22-09-14 15:43浏览数: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和湘外经院学字〔2021〕20号<关于修订《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校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现就我校开展2021-2022学年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全日制国家任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学生。

二、评定基本条件:

1、品学兼优且已获得校一等奖学金;

2、学业成绩和综合考评排名必须在评选范围的10%以内;如排名在10-30%之间,需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三、指标分配: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计划,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为37人,其中本科34人,专科3人。我校实行等额评定,按照各学院全日制国家任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占全校全日制国家任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本、专科总人数的比例等额确定国家奖学金指标分配。各学院指标分配如下:

学院

名额(人)

学院

名额

本科

专科

本科

专科

外国语学院(含国际学院)

4

1

人文艺术学院

7

0

商学院

9

1

音乐学院

4

0

体育学院

3

0

信息与机电工程学院

7

1

合计

37

四、奖励金额:8000元/人。

五、评定程序:

1、学院要加强国家奖学金的宣传,通过采取召开班会、出板报等多种宣传方式使每一位学生知晓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政策,动员符合条件的学生自主申报。

2、学院要成立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工干事、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其中学生代表不得少于5人,且必须为非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

3、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直接向学院提出申请,

4、学院对申请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本学院候选学生,并组织候选学生进行公开展示(答辩或其他形式均可)。确定本学院建议名单并在学院教学楼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不得采用网上公示的形式),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名单确定后,登录湖南省资助管理系统,9月30日按要求录入学生信息并提交。同时,将学生的申请审批表等申报材料交学工处学生科左老师

5、学生工作处学生科将申请材料送相关单位审核申请人的学习成绩、表现等情况。

6、学生工作处学生科将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7、学生工作处将无异议的正式名报湖南省教育厅。

六、工作要求:

1、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的评定,应严格按照《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执行,确保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2、本次评定具体评定办法各学院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确定,确定的评定办法经本学院院长、书记批准同意后须提交学生工作处学生科备案。学院确定好时间和地点后,应提前告知学生科、督导办相关工作人员及校媒。

3、本次评定以学生在2021-2022学年度取得的成绩和荣誉为主要依据。

4、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可以同时申请,但不能同时获评。

5、当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超过建议指标时,同等条件下,原则上按总成绩排名以及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的情况综合确定建议名单。

6、如有专业排名靠前的学生没有入选建议名单,学院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说明。

7、进入学院推荐的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的学生应填写并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生在湖南省资助管理系统内填写申请审批表,辅导员和院系意见均在系统内填写(填写要求和核实系统填写时有提示和要求,请务必按照执行)。表格经系统审核无误后统一通过系统打印,审核通过后的表格需直接打印,不得再行更改表格的内容、格式,或使用自制表格。申请人签名、辅导员签名、院(系)意见栏的签名之处,必须由相关负责人亲自手签。表格必须正反双面打印,不得随意增加页数。每人一份一页。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上报材料不予退还,各学院根据需要自行准备存档材料。

认真填写并打印学习情况、获奖情况和申请理由等内容,要客观、真实。年级、学院、学校分别签署意见。对于不认真填写、不能全面反映获奖学生突出事迹的申请材料将视为放弃评选。

(2)成绩单:应是从教务系统考试成绩库中打印出来的,须有学院教务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3)获奖证书复印件(只需表格里填写的奖项)。

(4)一寸免冠彩照(电子版)。

以上材料第1—3项应当用A4纸打印(复印),提供两份至学生工作处学生科;第4项还应当提交电子文档。纸质文档及电子稿请于2022年10月10日前交至学生工作处学生科左老师处。

9、学院评定工作完成后,请于2022年10月20日提交书面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

上一条:关于开展2022-2023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做好四川泸定地震灾区我校学生受灾情况排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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